为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凡在2017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为应参加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期限。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在2018年5月31日前,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汇算清缴报送资料。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须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特此通告。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