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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人员执法证件信息公示(第二十一、十九轮次)
2018年01月15日| 来源:生态环境| 浏览(306)| 收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2017年4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从全国环保系统抽调环境执法人员,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廊坊市、沧州市、衡水市、邯郸市、邢台市,山西省太原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山东省济南市、淄博市、聊城市、德州市、滨州市、济宁市、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焦作市、濮阳市、开封市等28个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交叉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环境监察执法证样式公示如下:

 

  目前,强化督查第二十一轮次正在使用的环境监察执法证,编号范围:临006278-临006364,临006366-临006501,详见附件1。

  强化督查第十九轮次督查已结束,其环境监察执法证,编号范围:临005812-临006035,详见附件2,公告失效,相关证件由环境保护部回收并销毁。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第二十一、十九轮次执法人员执法证信息公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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