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1月5日更新)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价格管理 | 备注 |
1 | 外商投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 市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改局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有外商财务审计能力的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2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家和县级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3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家和县级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4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5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国家和县级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 市安监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6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国家和县级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 市安监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7 | 救护协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国家和县级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 市安监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号) | 应急救援组织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8 |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国家和县级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 市安监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监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 | 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10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 | 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11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 | 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1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监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 | 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13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具有轻工类设计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14 | 民办非企业开办资金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务令第251号)第九条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15 | 基金会原始基金验资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务令第400号)第九条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1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市住建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 具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类或二类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根据粤建市函〔2009〕18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原则上由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对于特殊工程,需由本市外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应经本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17 | 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制 |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市住建局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第九条 | 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18 | 市属大中型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市住建局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第九条 | 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19 | 规划监督测量(放线测量)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规划局 | 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2.《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条款 9.3规划监督测量规定(第266-267页) | 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20 | 规划监督测量(±0层验线测量)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规划局 | 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 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21 | 规划监督测量(验收测量)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 市规划局 | 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2.《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条款 9.3规划监督测量规定(第266-267页) | 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22 | 规划工程测图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规划局 | 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2.《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条款 9.3规划监督测量规定(第266-267页) | 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23 | 规划工程测图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规划局 | 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2.《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条款 9.3规划监督测量规定(第266-267页) | 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24 |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规划局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 具有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含丙级)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25 | 市管权限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市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市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第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26 | 市管权限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市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 市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第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27 | 工程审计报告 | 市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 市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28 | 码头前沿扫海报告及水深图 | 市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 市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29 |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市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第十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30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可行性评审报告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 | 市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31 |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交通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32 | 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占用、挖掘市管公路审批(国、省道) | 市公路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33 | 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省道) | 市公路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34 | 设立典当行验资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 | 市商务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8年第5号)第十一条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35 | 设立典当行所需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 | 市商务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8年第5号)第十一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36 | 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所需的典当行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及营运资金证明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 | 市商务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8年第5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37 | 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所需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审计 |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 市商务局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第十二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3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十六、二十条 |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39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市海洋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根据国发〔2015〕58号、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40 | 现场鉴定评审 |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 市质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41 | 监督检验报告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质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42 |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质监局 | 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3.4.1 | 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43 | 计量授权考核(计量器具检定)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单位内部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的授权) | 市质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 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 |
44 | 计量标准考核(计量器具检定)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质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 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根据茂审改办〔2017〕3号文规定,保留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市场调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