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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如何确认?未参保能否享受失业金?
点击数:5 添加时间:2015-05-27 17:54

案例:陈某于20123月份进入某珠宝专柜工作。20135月,陈某以该珠宝专柜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庭审中,该珠宝专柜负责人认为,双方为合伙人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合伙人关系与劳动关系如何辨别?未参加社保能否能够要求享受失业保险金?

陈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应支付其2倍工资33000余元、经济补偿金5000余元、拖欠工资10000余元、拖欠工资补偿金10000余元,并为他补缴社会保险,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陈某是否能够得到相关赔偿,取决是否能够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照原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负责人认为,陈某与其为合作关系,陈某负责接待客户,公司负责人负责生产,陈某与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所有成员。庭审中,被告公司负责人未能提供提交了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与公司是形式上的股东关系,因此无法判定是公司与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原告作为该公司成员之一,具体从事的是日常工作。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陈某提交了加盖公司印章的员工证件、银行对帐单、个人工时证明、商场进货/出货单、客户销售确认单及通话记录。其中,为办理商场的员工出入证,由单位出具了陈某为单位的员工的书面材料,并作为公司在商场进货时证明陈某的有效凭证。而银行对账单、个人工时记录、商场进货/出货单、客户销售确认单等证据,也可证明陈某接受公司的安排,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这些证据很明显符合上述法条中对于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描述。公司虽然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但未就此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确定了公司与陈某之间存有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又根据《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应当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该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

针对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陈某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之一,符合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由于该公司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陈某请求该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