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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
点击数:1 添加时间:2015-05-12 11:40

 <案例>

  20151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某超市职工小张和小李的投诉。二人称,自20147月被该超市招聘为柜员后,直到今天他们已经工作达6个月了,可是该超市一直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小张和小李二人希望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介入下,与该超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后查实,二人自20147月至20151月在该超市任柜台收银工作,月薪1400元。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工资一直都是正常支付的。同时监察员也调查到该超市并没有为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单位为投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支付投诉人两倍工资作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

  然而该超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执行整改指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超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听证。最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超市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000元,目前该小张和小李的社会保险费已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缴到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金和5000元的行政处罚已在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