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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一男子淘宝网购枪械零件自制枪支被判刑
2018-02-05 | 来源:东胜法院| 浏览(1532)| 收藏

原标题:男子淘宝网购枪械零件自制枪支被判刑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贾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扣押在案的枪支、弹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2016年8、9月间,被告人贾某、刘某某在聊天过程中商量制作枪支用于打猎。被告人贾某通过淘宝网购买用于制造枪支的射钉枪、无缝钢管,邮寄至其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某住处,并在其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某小区储藏室内利用电焊机、绞磨机制作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形物体。后二人曾使用该枪支打猎,并由被告人刘某某将枪支藏至其家中。经鉴定,上述枪形物体属于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发射弹丸。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民警分别于2017年5月8日、5月9日将被告人贾某、刘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其中贾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贾某、刘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刘某某认罪悔罪、结合二人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对枪支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非法流入市场和社会的枪支,一方面给部分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工具,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也使社会矛盾激烈化、扩大化。一旦非法持枪者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事态的发展便极有可能失去控制。这些行为人持有枪支的本意固然只是个人爱好或是用于个人收藏,但在情绪波动巨大、思维紊乱的情况下,很容易将枪支作为行凶报复的工具,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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