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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新政+:中小企业应关注这些政策
2018-02-05 |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 浏览(852)| 收藏

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出台了不少新政策。本网摘录部分政策,方便中小企业阅读。


  财税聚焦: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我国将新增泸州港等5个启运港、增列1个离境港,并根据出口企业和航运企业实际需要,取消原政策所规定的直航限制。


  通知明确,我国将在原有8个启运港基础上,新增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宜昌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5个启运港。同时,在原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基础上,增列上海外高桥港区为离境港,并设置苏州市太仓港、南京市龙潭港、武汉阳逻港3个中途经停港口。此外,通知还细化完善了相关监管要求和实施流程。


  海关依据出口企业申请,对指定启运港或经停港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并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企业凭借有启运港退税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可到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6.64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4元/立方米。2017年7-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49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元/立方米。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


  为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以下简称“《报送规范》”)。


  《报送规范》适用于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工作。


  相关金融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前一公历年度通过尽职调查程序收集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税务总局书面报告前一年度本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应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期发布。为明确相关执行口径,税务总局近日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并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了《办法》中“经营期”“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他个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税务登记证件”的执行口径。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


  环境保护税报表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B类申报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科技创新: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了我国基础科学研究三步走的发展目标。提出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涌现出一批重大原创性科学成果和国际顶尖水平的科学大师,为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强大的科学支撑。


  《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20项重点任务。一是完善基础研究布局。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围绕科学前沿和国家需求加强重大科学问题超前部署;优化国家科技计划基础研究支持体系;优化基础研究区域布局;推进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建设高水平研究基地。聚焦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布局建设国家实验室,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基地建设。三是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加强中青年和后备科技人才培养,稳定高水平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四是提高基础研究国际化水平。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深化基础研究国际合作,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开放力度,落实“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五是优化基础研究发展机制和环境。加强基础研究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建立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进一步深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完善符合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精神与创新文化。


  《关于加强和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就促进监管科技研发、建设创新基地、服务产业集群、建立产学研协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部署。


  该《意见》紧紧与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相呼应,立足监管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助推药品医疗器械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质量的提高,促进食品药品研发与产业升级换代。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


  近日,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印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以进一步加快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发展。


  《规划》提出,到2020年,构建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引领,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为基础的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特色鲜明、创新发展的农业科技园区体系。到2025年,把园区建设成为农业科技成果培育与转移转化的创新高地,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服务业集聚的核心载体,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阵地,产城镇村融合发展与农村综合改革的示范典型。


  围绕培育科技创新主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划》明确,打造科技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双创”载体,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成长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形成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群。依托园区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打造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实现标准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品牌化经营和高值化发展,形成一批带动性强、特色鲜明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互联网+园区”等创新模式和新型业态,强化现代服务业与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融合发展。加强特色优势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增强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突出“高”、“新”特征,强化高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使产业链向中高端延伸,形成现代农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新业态。


  产业: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为规范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近日,质检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同时废止。


  管道的定期检验,即全面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对管道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定期检验应当在年度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提高了奖励额度,最高可达30万元。


  据了解,在原办法确定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的基础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奖励由原办法的1000元至1万元,提高到3000元至30万元;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由原办法的3000元至3万元,提高到最高30万元。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标准规划(2018—2020年)》


  为提高医疗器械标准水平,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助推医疗器械创新发展,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医疗器械标准规划(2018—2020年)》。


  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成基本适应医疗器械监管需要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制修订医疗器械标准300项,标准覆盖面进一步提升,标准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显著增强。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更加及时,标准制修订管理更加规范,标准实施与监督进一步强化。医疗器械标准化国际合作交流更加深入,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逐步提升。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


  日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


  《办法》明确,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对象包括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建设项目以及污染地块等。


  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环境保护部依法公布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引导环境与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环境与健康能力建设,支持产学研结合,推动科技创新。


  对环境污染影响公众健康的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微信、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多项建设标准发布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交通运输部近日制定并发布了《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规定》要求,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2007年4月24日以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发布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5年4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发布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年9月5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发布的《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6年4月1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发布的《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农业: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分别印发了《2018年种植业工作要点》、《2018年畜牧业工作要点》。


  其中,《2018年种植业工作要点》提出,要继续调减无效供给,增加绿色优质产品供给。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当调减水稻面积。东北地区重点压减寒地低产区粳稻面积,长江流域重点压减双季稻产区籼稻面积,力争水稻面积调减1000万亩以上。巩固玉米调减成果,继续调减“镰刀弯”非优势产区籽粒玉米面积。调减耗肥水、易感病的作物,重点调减华北地下水超采区和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的小麦面积,适当调减西北条锈病菌源区和江淮赤霉病易发区的小麦。在巩固主产区、发展粮棉油糖优势产区、稳步提升产能的同时,重点打造特色区,加快发展道地中药材、食用菌、茶叶、水果、杂粮杂豆等特色作物。


  《2018年畜牧业工作要点》提出,支持畜牧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开展马、驴、兔、蜂、奶山羊等特色产业发展研究,制定马、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蜜蜂遗传改良计划。总结提炼各地畜牧业新业态发展典型模式,推动畜牧业与文化、休闲、旅游等产业紧密联结,打造畜牧业发展新模式。坚持保护和开发利用相结合,修订《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以生猪为重点全面梳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现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体系,促进优势特色畜牧业发展。以质量兴牧、品牌强牧为重点,研究谋划畜产品品牌推介活动,通过畜博会等展会,搞好品牌营销。同时,要推动奶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做大做强民族奶业品牌。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市场信息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提高农业监测统计和分析预警工作水平,提升数据信息采集、分析、报送和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此外,农业部近日印发《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相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本周政策统计时间:2018.1.29-2018.2.2


  统计范围: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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