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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茂名市林业局
《茂名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十二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30日起实施。《办法》是我市目前野外火源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加强我市野外火源管理,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网格化,从而更有效地管控野外火源,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我市森林防火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镇村两级的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不健全,高火险时段管控力度不够,需要作进一步明确。为有效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把野外火源防范与管控作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的关键环节和根本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茂名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实镇村两级的野外火源措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森林防火条例》
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4.《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26条条款。
第一条至第二条,野外火源管控的依据、目的和定义;
第三条至第六条,野外火源管控的原则和经费保障,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区(县级市)、镇两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考核范畴,;
第七条,森林特别防护期及森林防火区禁火令的定义及发布要求;
第八条至第十八条,野外火源管理的职责分工,规范各区(县级市)、镇、村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火源管控措施,明确细化高火险时段管控措施,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网格化,压实镇村责任;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规定,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四、主要特点
1.全面明确市、区(县级市)、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责任,落实野外火源管理实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市、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特别是明确镇村两级承担野外火源管理的具体工作。
2.提出可操作性的办法措施。我市镇村两级的野外火源管理制度未有明确规定,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野外火源管控措施不够细化。本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了明确且具有操作性的办法和措施:
一是实行镇(街)级党政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村(居)两委成员承担自然村、村民小组的野外火源管理责任,护林员负责责任区域的巡护管控职责,重点压实镇村两级责任;
二是要求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区的坟墓进行造册登记,加强对坟主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三是明确村(居)两委应当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组织开展巡山护林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护林员履行职责。在森林禁火令发布期间,增配临时性或季节性森林防火协管员,协助做好辖区内祭祀、宗教活动和其他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
3.提出具有创新性的工作举措。《办法》有三个方面的创新。
一是明确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及清明、重阳节等特殊时段,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发布森林防火区禁火令;
二是明确在村委会及林区主路口以固定宣传牌形式公示责任区镇、村干部及护林员等责任人的姓名、电话,明确责任区域,确定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
三是重点提出在森林禁火令发布期间,在进山入林路口、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坟墓集中区等部位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对进入的车辆和人员可采取的措施:(1)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检查;(2)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拍照、登记;(3)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