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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机关工作人员在社有企业兼职(任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7-12-07 | 来源:茂名市政府| 浏览(530)| 收藏

市社机关各科室:

    为了规范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在社有企业兼职(任职)问题,市社制定了《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机关工作人员在社有企业兼职(任职)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机关工作人员在社有

企业兼职(任职)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规范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在社有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特制订本规定。

    一、对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到社有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社有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处级干部到社有企业兼职(任职)的,由市社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中共茂名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科级干部到社有企业兼职(任职)的,由市社党组审核同意,并向中共茂名市委组织部报备。

    二、按规定经批准在社有企业兼职的市社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社有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社有企业兼职(任职)的市社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社有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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