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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拟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
2017-11-07 |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1794)| 收藏

国家发改委3日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拟在简政放权方面推出“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等三项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同时,拟在放管结合方面实施“完善惩戒措施”等三项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


  “中国已经逐步构建了一整套‘引进来’的政策体系,相比之下,在规范对外投资的制度建设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首席研究员张燕生说。此前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已提出,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投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作的细化落实,争取尽早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


  便利企业境外投资


  国家发改委外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发改委在2014年5月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称“9号令”)的基础上,顺应境外投资发展需要,总结境外投资管理实践,形成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在“放管服”三个方面推行八项改革。


  其中,在简政放权方面将推出三项改革,以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其一是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新办法将取消该项规定,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其二是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按9号令规定,地方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的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转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的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新办法拟予以简化,由地方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其三是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按9号令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新办法拟放宽为:投资主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可。


  此外,“和9号令相比,新办法拟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续等环节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的程序与时限等,从而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确定性。”上述负责人表示。


  规范企业境外投资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新办法还拟在放管结合方面推出三项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

 

  首先是补齐管理短板。随着境外投资方式更加多样,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风险隐患。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新办法拟将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纳入管理框架不意味着纳入核准、备案范围,而是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上述负责人表示,关于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新办法拟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不需要告知。


  其次,创新监管工具。针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薄弱环节,新办法拟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拟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全程监管,从而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另外,完善惩戒措施。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拟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同时,新办法拟提出,由国家发改委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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